您有商標問題嗎?
依商標法第18條第2項,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識別性又可分為:先天識別性與後天識別性
先天識別性:
指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
後天識別性:
指標識原不具有識別性,但經由在市場上之使用,其結果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即具有商標識別性,因此時該標識除原來的原始意涵外,尚產生識別來源的新意義,所以後天識別性又稱為第二意義。
- 商標是企業無形財產,可帶來企業另外一種的經濟效益。
- 商標受民事、刑事保護,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可請求損害賠償。
- 商標申請、商標註冊可增加經營者對本身品牌的認同感。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最好也申請商標註冊,以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
若取得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可以自己名義申請商標註冊;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不得將該國外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
商標具有民事與刑事的救濟,商標權人除得依法提起告訴外,亦可檢具相關具體使用事證向智大隊檢舉,檢舉仿冒專線為 0800-016597。
提出彩色申請,日後使用若變更顏色,有商標權有遭廢止之虞情況發生。若提出墨色申請,實際使用為彩色,原則上,仍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若非以行銷該贈品為目的,且不知所採購的贈品為仿品者,贈品上雖有商標的標示,實務上認為非商標使用,自不構成商標權侵害。
對於知名的公司名稱是不得申請註冊為商標;若該公司非為知名公司,是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
可以,我國商標申請註冊或使用,但仍需注意有無商標侵權。
商標權屬於無體財產權,商標權人若為自然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承其商標權,若無繼承人者,其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當然消滅。
授權契約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發生效力,但必須經智慧局授權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人。授權登記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皆可以提出申請,若由被授權人提出申請者,則應檢附經雙方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授權的文件。
馬德里商標的會員國可分為議定國與協定國。
同時為議定國與協定國的國家:
中國、不丹、阿爾巴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古巴、捷克、肯亞、拉脫維亞、摩爾多瓦、蒙古、摩洛哥、那米比亞、荷蘭、波蘭、俄羅斯、賽爾維亞、斯洛維尼亞、敘利亞、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獅子山、斯洛伐克、西班牙、史瓦濟蘭、瑞士、埃及、蘇丹、塔吉克、亞美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北韓、法國、德國、匈牙利、伊朗、義大利、吉爾吉斯斯坦、賴索托、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蒙特尼哥羅、莫三比克、葡萄牙、羅馬尼亞、烏克蘭、越南、聖馬利諾、波士尼亞、賴比瑞亞及哈薩克。
純議定國:
安地卡及巴布達、澳大利亞、波札那、丹麥、愛沙尼亞、芬蘭、喬治亞、加納、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南韓、阿曼、以色列、立陶宛、新加坡、瑞典、土庫曼、英國、烏茲別克、尚比亞、巴林、馬達加斯加、挪威、土耳其、歐盟、美國、聖多美與普林西比、哥倫比亞、墨西哥、紐西蘭及菲律賓。
純協定國:
阿爾及利亞。
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尼亞、斯洛伐克、西班牙、英國、瑞典。
OAPI 的會員國有:貝寧、喀麥隆、中非、乍得、剛果、象牙海岸、加納、幾內亞比紹、赤道幾內亞、幾內亞、馬里、茅利塔尼亞、尼日爾、塞內加爾、多哥、布吉納法索等十六個國家。
除了公司、行號等法人能申請商標註冊之外,自然人亦可以提出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國內商標註冊需提供申請人中文全名(公司、商號或個人)、申請人統編或身份證字號、登記地址、聯絡地址、和商標圖樣,以便申請商標註冊。
消費者所熟知的地名,對消費者而言僅為地理位置的標示,將地名用在商標上,可能會被認知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或供給地,不具商標識別性,故不建議將地名做為商標,並申請商標註冊。
商標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二倍之註冊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但影響第三人於此期間內申請註冊或取得商標權者,不得為之。
可以,但應加倍補繳延展費。
台灣商標申請一提交申請,原則上隔日即可在網路上查詢。
沒有!商標權為屬地主義,想在全世界各地都享有商標保護,就必須在每個國家都提出商標申請。亦可透過「馬德里協定」去提出多國商標申請,其費用通常會比單一國家的商標申請來得節省許多。
可以,商標屬於智慧財產權,是無形資產,因此可以有多個所有權人。
不一定。事務所能夠提高商標申請核准的機率,以降低商標申請被核駁的機率。
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皆得以個人、法人或營業主體的名義申請註冊。但申請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則另有資格限制:
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因皆係提供會員使用,申請人應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等由成員所組成的社團法人為限。
證明標章的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於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的商品/服務,可以自該商品/服務展出日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即優先權日)。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所謂中華民國政府主辦的國際展覽會,包括政府主辦或政府委託他人辦理的展覽會,主辦或委託辦理機關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展覽會必須是國際性質,亦即有國外商品參展,參展國家的數量並無門檻限制,舉辦地點,亦不以國內為限。至於中華民國政府認可的國際展覽會,智慧局將以個案認可的方式辦理,並將認可之展覽會名稱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局網提供各界參考。(商施21)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不可以。分公司因不具獨立的法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若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惟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自不得將該國外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香港屬於中國之特別行政區,採一國兩制,所以商標要在香港受保護,必須另申請香港商標註冊。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