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著作權問題嗎?
是新著作,但有重製與改作的問題。筆錄是著作權法所定重製的行為,他人的錄音內容,如果是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時,純將他人的錄音寫成文字僅是一重製行為,無法成立獨立的著作。如在筆錄同時,另加以改作,則可成為新的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因此可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原錄音的語文或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不受影響,要注意的是重製或改作都是原錄音著作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如果未事先徵得同意,而予重製或改作,將會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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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台需徵得演講者的同意,才無違反著作權法。「演講」屬受著作權保護的語文著作,而廣播電台的播出行為,係屬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公開播送」,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即演講者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的權利。社教館舉辦演講,如該演講者與社教館間就此演講著作財產權並無讓與或專屬授權,則廣播電台如欲公開播送該演講內容,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先徵得演講者的同意。
如社教館受讓取得該演講的著作財產權或經演講者授權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或者經演講者專屬授權利用的話,則廣播電台對社教館所交予的演講內容予以播出,就無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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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另外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將戲劇節目改寫文字或將電影對白寫成書,如係上述重製或改作的情形,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徵得戲劇節目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將電影對白寫成書,文字的部分如果是照錄電影的對白,則屬重製,如果自己另以文字來表達,例如翻譯或做其他的詮釋、描述、解說,則屬改作,改作出來的新作品,成為獨立的衍生著作,而取得著作權。不論是重製或改作,都要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劇本作者及影片作者的授權或同意,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至何人能提出訴訟,應依民事或刑事訴訟法被侵權人或被害人等相關規定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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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著作權法規定依本法取得的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將他人的構想及創意表現出來做成廣播節目,不論表現出來的廣播節目,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錄音著作,或是我國尚未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鄰接權標的,都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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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翻譯為著作權法所定的「改作」行為,而就原著作改作所成的著作是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又著作權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由雇用人與受雇人自己約定誰是有著作權的著作人。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著作人的話,受雇人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雇用人是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另外在出資聘請別人完成的著作,出資人和受聘人如果約定出資人是著作人的話,由出資人享有著作權。假如雙方沒有約定誰是著作人,則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的歸屬要依雙方的約定來決定。如果雙方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著作財產權由該受聘人享有,不過出資人得在出資的目的和範圍下,利用受聘人所完成的著作。
音樂廳請翻譯人員將音樂資料翻譯成中文,如依照上述的情形,音樂廳本身享有著作財產權,當然可將譯稿提供宣傳媒體使用或製作節目單營利賣錢。如果音樂廳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而是由受雇的翻譯人員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話,則必須取得翻譯人員的同意,才能利用中文譯稿。又如果音樂廳是出資外聘人員翻譯,而未取得著作財產權的話,則音樂廳應該可以使用該中文譯稿。至翻譯的節目資料如係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翻譯。
已違反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而依「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下稱台美著作權協定),美國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其著作得依本法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美國人翻譯成英文的著作在我國享有著作權,要從英文再譯成中文,除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規定外,須先徵得該美國人的同意。
又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依著作權法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擴大及於WTO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該南美作家所屬的國家如果是WTO的會員國,則該南美作家的西班牙文作品也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除了要取得美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也要徵得南美作家的同意後,始得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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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被訪者的口述內容已屬於著作權法所定「語文著作」,而採訪者僅係將被訪者口述的內容單純筆錄,此時,被訪者為自傳的著作人,對自傳享有著作權。
二、若採訪者並非單純的筆錄,而是將被訪者口述的事實或提供的資料,以自己的表達方式創作出該自傳,到底著作人是誰,要依下列的情況來決定:
(一)如被訪者與採訪者之間,就該自傳的撰寫,沒有任何契約關係存在,則該自傳的著作人是採訪者。
(二)如果被訪者與採訪者之間沒有任何契約關係存在,而採訪者係他人的受雇人,該自傳屬其職務上的著作,則著作人是採訪者或其雇主,要依雇用雙方的契約來認定。如果雙方未做任何特別約定的話,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是採訪者,享有該自傳的著作人格權,雇主是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該自傳的著作財產權。
(三)被訪者出資聘請採訪者撰寫該自傳,其著作人應依雙方的約定來認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則採訪者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被訪者在出資的目的範圍內可以利用該自傳。
三、如上述自傳的內容含有口述者及採訪者雙方的表達方式,口述者與採訪者雙方均參與創作,則該自傳屬共同著作,雙方均為著作人,著作權原則上應由雙方共同享有,且應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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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約定著作產財權由員工所,公司不能利用;若無約著作權由員工所,員工僅為者作人,公司可利用屬於公司的著作產財權著作權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因此如公司員工利用公司的器材、資料於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可以由公司與員工以契約來約定誰是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誰?如果講好著作財產權由員工享有,則公司要利用該著作時,必須取得員工的授權。如果公司與員工未約定著作財產權由員工享有,則依著作權法上述規定,以公司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享有,公司自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而利用該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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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歸該學生享有。依著作權法的規定,構想、觀念並非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教授雖出點子、方向、建議給學生,但是程式係由學生設計完成,因此學生為該程式的著作人,著作權應歸該學生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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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重製權與改作權都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插畫、圖形著作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將插畫或圖形著作藉電腦或變形繪製或部分重繪後以書面或CD-ROM出版,即屬重製或改作該插畫或圖形的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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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徵得文告及經典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才可編輯成書。著作權法規定,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的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的著作權不生影響。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的權利。將文告、經典作品抽出精華金句,編輯成書,如其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可成為編輯著作。惟如所編輯的文告及經典作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因著作人專有編輯權,此時欲將該文告及經典作品的精華金句編輯成書,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情形外,應徵得文告及經典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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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約定機構可使用,就不需再支付。舉辦小說、散文、攝影比賽發給獎金,係屬獎勵的性質,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並無關係,如主辦單位未於比賽辦法中規定比賽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也沒有和參加比賽的各個著作財產權人明白約定將比賽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讓與主辦單位,各該著作財產權人又沒有授權主辦單位重製該參加比賽的著作,主辦單位和參加人也沒有約定把獎金作為授權重製的使用報酬時,不能以「已發給獎金」的事實,而認已取得權利或獲得授權。因此,主辦單位要將參加比賽的作品輯印成冊,應再徵得其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至於是否仍需支付使用報酬,須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如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主辦單位得無償使用,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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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視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著作財產權人分別享有「重製權」及「改作權」,因此,編輯看到一篇文章,取其意思而以中文重新組合他人著作的層次及架構,如涉及上述著作人的權利,且無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情形者,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可為之。至於若只取其意思重新以自己的表達方式創作,亦即僅擷取文章中的概念或思想,用自己的語言文字加以表達,並不涉及上述重製或改作或編輯的行為,則不生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問題。換言之,本題所指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應視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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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的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的製作方法所創作的著作。又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以攝影的方法拍攝也是一種重製的方法。故拍攝藝術品,如果是創作的行為,拍攝出來的作品是攝影著作,如果僅是將藝術品以攝影的方法,單純重現被拍攝的藝術品的內容而無任何攝影的創作行為時,此時所拍的照片僅為藝術品的重製物而非攝影著作。
被拍攝的藝術品如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而且拍攝該藝術品的照片又屬於攝影著作時,該拍攝者於拍攝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轉刊該照片不僅重製攝影著作,同時也重製了被拍攝的藝術品,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徵得照片及該藝術品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如果拍攝藝術品的照片僅是藝術品之重製物,則轉刊時僅須徵得藝術品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無須徵得照片拍攝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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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與利用人間的私契約即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選舉時選定用來宣傳的歌曲,如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辦理競選活動時,如合於「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以公開演出、公開播送的方法利用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如不符合上述情形與其他著作權法所容許的合理使用情形,原則上應徵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能利用。又利用著作的授權行為,為權利人與利用人間的私契約行為,應依民法規定為之,並無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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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為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是沒有侵犯著作權。著作權法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於拍攝影片時利用報紙或雜誌之版面,而其內容為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的語文著作者,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所拍攝的版面其內容不是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而屬於文章、圖片、相片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由於拍攝的行為屬於重製行為,則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後,始得再行拍攝,否則即屬侵害報紙或雜誌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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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影片、劇照、海報等受贈單位雖因他人捐贈而取得影片、劇照、海報等物的所有權,但是受贈者的使用行為,如果涉及著作財產權的利用,例如將影片、劇照、海報等予以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等,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後,始得使用。另外捐贈單位並非當然就是影片、劇照、海報的著作財產權人,必須查明該影片、劇照、海報的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再與之洽談授權事宜。
至於受贈單位的使用行為不涉及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的利用時,得本於其所有權,自由使用該影片、劇照、海報(例如已公開發行的劇照攝影著作,因已發行,故已喪失公開展示權,故該劇照的所有人,即得公開展示該劇照,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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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或其他方法做時事報導者,在報導的必要範圍內,可以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此外,為報導或評論等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可以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記者要做時事報或時事評論而進行採訪,如果符合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則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問題。至於記者的採訪不屬於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其翻拍照片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須視所翻拍的照片有無著作權?還有是否經過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翻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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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標示通告文字,就可以。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也就是著作人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其著作。因此,影印業者營運時,所影印的著作,如果是享有著作權的著作,就是一種重製行為,除了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侵權行為,甚至會構成常業犯。
影印業者為避免違反著作權法,可以採用自助影印的方式,由顧客自行影印,同時標示通告文字,告訴顧客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不得影印他人的著作,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若影印業者未作以上的告示,而明知顧客是未經授權影印他人的著作時,業者縱然未替顧客影印(採「自助影印」方式),也會因為提供影印機供人非法重製,可能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在民事責任方面,將與該顧客成立共同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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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用V8攝影機所拍攝的影片,屬於視聽著作,該拍攝的人就是著作人,自完成時起,即享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改作、編輯、出租及散布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Ⅱ-7、§22~§29之1)
所拍攝的內容若涉及他人肖像,且未徵得其同意,如將該影片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或用於教學、簡報之用,有無侵害他人民法所保障的權利,非屬著作權法所規範,請參考民法相關規定,並視具體個案之情況來認定。至若拍攝到他人著作,則涉及著作權法所規範的「重製」問題。於此情況,除非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五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該「重製」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
若將前述含有他人著作的V8影片予以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或散布影片的重製物,除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五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前述的視聽著作可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傳輸,可能尚牽涉到行政院新聞局主管的廣播電視法及電影法的規定,併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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