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水貨貼原標賣 將違反商標法被起訴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36條第項內容所示:「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這段文字所示即為「權利耗益」,平行輸入的商品即為民眾常講的水貨,只要確認來源是合法的購買,便不會有侵害商標權的疑慮。但此條文的後段提到「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若是平行輸入的商品,再次轉售給他人時,已加工過或內容與原始商品不同時,並未標示清楚而使消費者發生混淆,此舉便構成侵害商標權,致企業商譽受損,依法商標權人是可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