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工擅用商標辦選美 世界和平小姐基金會告上法院
在現代商業交流上,常常可以見到商標鬧雙胞,或老字號品牌遭到他人搶註的狀況。我國商標法亦有對先使用商標的保護機制,例如商標法第30條第一項第12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另外第36條第一項第3款,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先使用人可透過異議或評定制度奪回商標權。但最好保護商標權的方式,還是及早將商標提出申請吧。